风顺科技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网络技术服务公司。2020年7月初,风顺科技拟与A公司签订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约3.5亿元。经过谈判,双方于7月15日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意向书。  7月8日,市场出现关于风顺科技即将签署重大交易合同的

admin2022-05-13  31

问题 风顺科技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网络技术服务公司。2020年7月初,风顺科技拟与A公司签订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约3.5亿元。经过谈判,双方于7月15日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意向书。
 7月8日,市场出现关于风顺科技即将签署重大交易合同的传闻。7月9日,风顺科技股票开盘即涨停,之后又一个交易日涨停。7月10日,证券交易所就股价异动向风顺科技提出问询,要求其发布澄清公告。7月10日晚间,风顺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无应披露之信息。7月16日,风顺科技发布临时公告,披露公司已与A公司签订重大技术服务合同合作意向书。
 2020年10月底,监管机构根据举报,对风顺科技股票交易异常情况立案调查,并查明如下事实:
 (1)孙某系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的表弟。2020年7月8日市场开始出现传闻后,孙某于当日向王某之妻了解情况,王妻向孙某确认风顺科技正与A公司商谈合作事宜,且签约可能性较大,孙某遂于7月9日买入风顺科技股票,并于7月15日卖出,获利30万元。
 (2)投资者张某于2019年2月高价买入风顺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市场出现传闻后,张某担心有人以虚假信息操控股价,遂于2020年7月10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风顺科技股票,亏损10万元。张某主张,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
 在监管机构调查过程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董事会秘书郑某辩称,公司未正确披露重大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信息,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授意而为,自己仅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到处罚。
 投资者刘某持有风顺科技11%的股份。刘某认为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对这场股市风波负有直接责任,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罢免王某的董事长职务。
 投资者钱某自2019年3月起一直持有风顺科技股票,持股比例为0.1%。钱某认为,董事长王某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负主要责任,同时造成信息泄露,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2020年10月7日,钱某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起诉王某,遭到拒绝。次日,钱某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钱某提起的诉讼?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人民法院不应受理钱某提起的诉讼。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钱某仅持有风顺科技0.1%的股份,不符合法定的持股比例要求。

解析 历年考题中,常常会遇见《公司法》与《证券法》相结合的情形。其中,以证券法律制度为主的考题一般都是难度比较大的,一是有关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每年都会有一定的变动,有些规定是新增的,有些规定是替换了旧的规定;二是证券法律制度法条数量庞大且繁杂,一条一条的列举下去往往没有什么规律,建议掌握重点来记忆;三是一些规定理解难度比较大,如证券网上网下发行,上市公司收购,虚假陈述的判定等等,需要多下一些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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