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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自首中“自动投案”的有( )。(2018一专一42、2018一法专一22)
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自首中“自动投案”的有( )。(2018一专一42、2018一法专一22)
admin
2021-10-25
20
问题
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自首中“自动投案”的有( )。(2018一专一42、2018一法专一22)
选项
A、在接受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警方交代了自己抢劫他人的事实
B、因形迹可疑被父母捆绑到派出所后,如实交代了自己杀人的事实
C、匿名报案后在事故现场接受询问时,向警方交代了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
D、在涉嫌诈骗被取保候审期间潜逃,途中找警方交代了自己绑架他人的事实
答案
A,C,D
解析
刑法第67条规定:(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选项A:甲的抢劫行为是警方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甲是在接受强制戒毒期间交代的,此时的甲不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因此,甲的行为属于第一款规定的“自动投案”,不属于第二款规定的“准自首”。选项A当选。选项B:被父母捆绑到派出所以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不认定为自首。因为行为人是被父母捆绑到派出所,其本人并无主动投案的愿望。选项B不当选。选项C:行为人在犯罪后没有离开犯罪现场且主动向警方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选项C当选。选项D:行为人虽然因为涉嫌诈骗被取保候审而潜逃,但其主动找到警方交代了自己绑架他人的犯罪事实,那么,对于绑架行为,其属于“自动投案”。选项D当选。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年):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同类考点总结】“自动投案”的核心是行为人并没有因为犯罪事实被发现而被公安机关或者监狱羁押,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本题考查的几种行为都是较为特殊的行为。考生不仅要掌握典型的“自动投案”行为,还要掌握那些虽然不典型,但体现了刑法第67条第1款的本质的行为。例如,在犯罪后不离开犯罪现场,主动向到场的警察交代犯罪事实的也属于“自动投案”。这种“自动投案”比犯罪后逃离现场,然后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行为更好,更有利于司法机关破案。所以,更应当被认定为“自动投案”。本题表明2018年的考试题的难度比2017年更大。考试题不再局限于对法条字面含义的直接考查。这就要求考生掌握每个知识点的本质,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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