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商人按每公吨250美元CIF悉尼成交某农产品500公吨,合同规定:每袋包装50千克,双线新麻袋包装,即期信用证付款方式。该公司凭证装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事后对方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5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

admin2009-11-01  47

问题 我某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商人按每公吨250美元CIF悉尼成交某农产品500公吨,合同规定:每袋包装50千克,双线新麻袋包装,即期信用证付款方式。该公司凭证装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事后对方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5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我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试问我公司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我方的做法不合理。合同中虽未指明是以净重还是毛重计价,按国际贸易习惯做法应按净重计价,因此我方拒绝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是不合理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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