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设置了哪些特别行政区?采取了哪些不同于内地的管理方法?

admin2014-03-10  36

问题 清朝设置了哪些特别行政区?采取了哪些不同于内地的管理方法?

选项

答案清代在内外蒙古、新疆、青海、西藏、东北地区、西南地区以及边疆等地设置特别行政区,采取和内地不同的管理办法。 清入关后,为了加强对内外蒙古地区的统治,清政府实行盟旗制度。旗。是内外蒙古最基本的行政单位。旗设扎萨克一人,掌管一旗政令;设协理台吉二人或四人,赞襄旗务。旗下设佐,佐设佐领;佐领听命于扎萨克,辅助管理民事。若干旗组成一盟,初为临时性的会盟,以后则变成相对固定的组织。盟设正、副盟长各一人,是经理藩院从各盟扎萨克及闲散王公中简选后奏请皇帝任命的。盟不是旗的上一级的行政区划,而是代表中央对所属各旗实行监督的机构。有关蒙古的政令、设官、封爵、俸饷、征税以及朝贡、会盟和刑法等重要事务,都由朝廷通过理藩院具体掌管。 在外蒙古、青海和新疆的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库伦、西宁、伊犁、乌鲁木齐、喀什噶尔、塔尔巴哈台等地设置将军、都统、参赞大臣、办事大臣等官员。他们直接听命于皇帝,掌管各相关地区的军政大权。在哈密、吐鲁番地区。设总理回务扎萨克郡王一人,治理当地部务,又设图撒拉克齐二人以佐之。乾隆中期后收复南疆各回城,不再设扎萨克,皆因其旧制,置各色名目的大小伯克等官员,品秩自三品至七品不等,他们归朝廷派驻当地的将军、参赞大臣、领队大臣和办事大臣等统辖。 在西藏,达赖和班禅掌政令、行教化,同为政教领袖,但他们“并受成于驻藏大臣”。僧官有国师、禅师、扎萨克大喇嘛、大喇嘛等,专司教事。在卫、藏、喀木、阿里四部各置噶布伦(三品),以理政事。仔璋(四品)以下各官为佐理政事官,分别掌管财政、民政、刑名或其他行政事务等。戴琫(四品)以下武官,为各城典兵官。边营官(五品,后藏无设)以下各官,为各营寨的治民官。清朝中央政府设置的驻藏大臣同达赖、班禅具有同等的权利和地位。噶布伦以下各级官员,皆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班禅选补,并听命于驻藏大臣的管辖和约束。 在清朝的发祥地东北地区,其管辖机构与其他省区也不相同。清朝迁都北京后,在旧都盛京设内大臣一人留守。顺治三年(1646年),改为昂邦章京。康熙元年(1662年),改驻辽东,称镇守辽东等处地方将军。康熙四年,改为镇守奉天等处地方将军。乾隆十二年(1747年)又移驻盛京,下设副都统二人。从顺治十五年(1658年)至康熙三十年(1691年)间,在盛京陆续设立了礼、户、工、刑、兵五部(吏部事权统归中央),每部置侍郎一人为长官。顺治十四年,在盛京辖区设奉天府,置府尹、府丞各一人,主管民政。顺治十年,增置宁古塔昂邦章京二员,统辖吉林、黑龙江地区。康熙元年,改为宁古塔将军,减省一员。康熙十五年改驻吉林,将军下又设副都统二人。康熙二十二年,为抗击沙俄的侵略,授副都统萨布素以黑龙江将军,驻瑷珲,辖黑龙江等地。康熙二十九年改驻墨尔根(今嫩江县)。康熙三十八年,又徙齐齐哈尔,增设副都统二人;后又增置墨尔根副都统一人。 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等西南各省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清初仍沿袭明代土司制度,有宣慰、宣抚等诸司,也有土府、土州、土县的设置。土司大多昏庸无度,时常叛乱。雍正后,清政府陆续将土司改设流官,进~步加强了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直接统治。 在边疆各地设置将军、大臣驻防和管理,在西南地区推行改土归流的政策,说明清朝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治理进一步得到了加强。 清政府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了与内地不同的管理方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有利于清朝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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