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2012/4/2部分) 【问题】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

admin2021-01-02  47

问题 黄某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2012/4/2部分)
【问题】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

选项

答案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 (1)根据条件说,黄某放火行为、范某返回取钱的涉险行为均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的条件关系。 (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 (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 (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亦即,黄某放火、范某返回取钱两个条件之间系独立关系,范某返回取钱的涉险行为责任大。因此,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被害人的涉险行为才是应当负主要责任的条件,即具有相当性的条件。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 (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的条件关系; (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 (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亦即,黄某放火、范某返回取钱两个条件之间系依附关系,被害人的涉险行为系负次要责任的条件,放火行为系负主要责任的条件,即具有相当性的条件。

解析 根据条件规则判断。导致范某死亡结果的因素,有黄某放火行为、被害人范某返回取钱的涉险行为。黄某不放火,范某不会被烧死,黄某的放火行为是范某死亡的条件之一(A1)。即使黄某放火了,但如果范某不返回取钱,范某也不会被烧死,范某返回取钱的行为是范某死亡的条件之二(A2)。黄某放火、范某返回取钱,均为范某死亡结果(R)的条件。哪个条件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在于判断相当性,即哪一个是应当负主要责任、作用最大、最为重要、最通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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