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资料:乐居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实木漆饰地板 (以下简称漆板),也接受委托加工实木漆饰地板。2018年5月末增值税留抵税额8 000元:各种增值税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手续。 (2)2018年6月有关购销

admin2019-11-06  38

问题 (1)基本资料:乐居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实木漆饰地板 (以下简称漆板),也接受委托加工实木漆饰地板。2018年5月末增值税留抵税额8 000元:各种增值税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手续。
(2)2018年6月有关购销经济业务如下:
①6月2日发出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100 000元,委托代销商代销。
②6月7日向林场购进其自产原木一批用于生产地板,取得的林场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价款250 000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付讫。购入的原木当期全部领用,用于生产地板,当月全部未完工。
③6月8日发出木材一批,委托协作厂加工实木白坯地板,实际成本100 000元。
④6月9日接受某装潢公司委托定制一批特种漆板,装潢公司发来加工用木材一批,成本为50 000元,已全部交到生产车间进行加工:以银行存款收取装潢公司加工定金3 000元。
⑤6月11日向木材公司购进木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 000元,税额32 000元,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一份;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8 000元,增值税800元,款项用支票付清。
⑥6月12日协作厂实木白坯地板全部加工完毕,提货时,协作厂收取加工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4 000元,税额2 240元,另代扣消费税6 000元,款项均已经支付,实木白坯地板收到后拟再生产漆板。
⑦6月13日因材料仓库发生火灾,部分库存材料发生损失,经盘点损失情况为:外购原木30 000元,外购木材20 000元。已知该批原木与木材均购于2018年5月份,购入时已抵扣进项税额。
⑧6月16日收到上月委托代销商的代销货物汇款60 000元,但未取得代销清单。
⑨6月18日因上月销售的一批漆板质量有问题,经与购货方协调,购货方以8折购进,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一20 000元,税额一3 200元,同时款项退还给购货方。
⑩6月22日零售给居民个人漆板一批,价税合计13 700元,款项收到并缴存银行。
⑾6月25日装潢公司定制的特种漆板加工完毕,全部发给装潢公司,按协议约定收取加工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 000元.税额1120元.并代收消费税(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售价),余款装潢公司尚未支付。
⑿6月28日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报来零售漆板收入合计348 000元(按出厂价计算为292.500元),其中232 000元开具普通发票,其余部分未开具发票,所有款项已存开户银行。
(3)经核实6月白坯实木板期初无余额,期末余额为12 000元,发出部分系生产漆板领用,其他业务无涉税事项,漆板消费税税率5%。
问题:不考虑附加税,根据上述业务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

选项

答案根据上述业务,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 ①6月2日 借:发出商品 100 000 贷:库存商品 100 000 ②6月7日 借:原材料——原木 2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 000 贷:银行存款 250 000 ③6月8日 借:委托加工物资——白坯地板100 000 贷:原材料——木材 100 000 ④6月9日 接受装潢公司发来加工用木材时,按合同价50 000元(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装潢公司”(注明物资数量),生产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银行存款收取装潢公司加工定金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3 000 贷:预收账款 3 000 ⑤6月11日 借:原材料——木材 20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2 800 贷:应付票据 232 000 银行存款 8 800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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