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拥有200多名职工的中型企业。自2015年年底开始,A公司生产经营停滞,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持续拖欠职工工资。2017年1月,A公司20名职工联名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20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admin2022-04-18  53

问题 A公司是一家拥有200多名职工的中型企业。自2015年年底开始,A公司生产经营停滞,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持续拖欠职工工资。2017年1月,A公司20名职工联名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20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2017年2月,A公司的债权人B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A公司提出异议称,A公司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并未丧失清偿能力。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召集A公司和B银行代表磋商偿还贷款事宜。但A公司坚持要求B银行再给其半年还款缓冲期,争取恢复生产,收回货款后再清偿贷款。B银行则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双方谈判破裂。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的抗辩异议不成立,于5日后作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在管理人接管A公司、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期间,发生如下事项:
  (1)C公司欠A公司的20万元货款到期,C公司经理在得知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因被A公司经理收买,直接将货款交付A公司财务人员。A公司财务人员收到货款后,迅速转交给A公司的股东。
  (2)A公司未经管理人同意,擅自向其债权人D公司清偿10万元债务。A公司此前为担保该笔债务而以市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设定的抵押,也因此解除。管理人清理债权债务还发现,A公司的部分财产已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多宗民事诉讼案件中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20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的抗辩异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C公司向A公司财务人员交付20万元货款的行为是否产生债务清偿效果?并说明理由。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公司向D公司的清偿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并说明理由。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人民法院对其部分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程序,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20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2)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的抗辩异议,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应认定为异议不能成立。A公司要求延长半年还贷,表明其不能立即清偿债务,双方谈判破裂,表明A公司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3)C公司向A公司财务人员交付20万元货款的行为不产生债务清偿效果。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C公司明知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的义务。 (4)A公司向D公司的清偿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价内向债权人所做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A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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