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4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5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乙于5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收到。上

admin2011-05-30  36

问题 甲、乙两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4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5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乙于5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收到。上述E-mail为甲乙两人分别住在A地、B地所收发,甲的弪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5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乙尚未付款。
设甲的电脑已染有病毒,但甲不知情。乙问有无病毒是否需要杀毒时,甲说使用多年从未感染过病毒。结果乙在使用时病毒发作,整台电脑报废。则下列对于损失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由于甲交付的标的物质量符合双方事前约定,甲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由于甲过于自信电脑上没有病毒,主观上有过失,基于该过失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由于甲并不知情且多年未感染过病毒,应认定主观上没有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D、无论质量符不符合约定,主观上有无过失,甲都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依上述法条并结合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可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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