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搞”是当前网络上流行的以文字、图片和动画为手段表达个人思想的一种方式。现在“恶搞”已经成为网络的流行文化。从形式上看,“恶搞”作品是数字化技术和网络平台相结合的产物,有拍摄、剪辑和拼凑的视频、图片或者话语等;从内容上看,这类作品往往是对现实的反讽、颠覆

admin2008-12-16  47

问题 “恶搞”是当前网络上流行的以文字、图片和动画为手段表达个人思想的一种方式。现在“恶搞”已经成为网络的流行文化。从形式上看,“恶搞”作品是数字化技术和网络平台相结合的产物,有拍摄、剪辑和拼凑的视频、图片或者话语等;从内容上看,这类作品往往是对现实的反讽、颠覆和解构,具有很强的草根性、平民化等特点。“恶摘”的高潮是在2005年末胡戈制作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流行后出现的。借着陈凯歌勃然大怒的东风,胡戈一夜成名,“恶搞”也迅速传遍网络,无数人纷纷加入。
   近来,“恶搞”之风愈演愈烈。从视频到文本,从网络到电视,从流行歌曲、热门节目到古典名著、标志性图像、主旋律影片、英雄人物等,都难逃被“恶搞”的命运。一是古典名著被“恶搞”。网络上被“恶搞”的《西游记》中,孙悟空偷吃的仙丹变成了壮阳药“伟哥”,玉皇大帝则最喜欢用望远镜看人裸奔。二是标志性图像被“恶搞”。福娃是北京2008年奥运会吉祥物,其形象设计应用了中国传统艺术的表现方式,展现了中国的灿烂文化。然而,福娃也被“恶搞”成数个版本,如有的将一些著名笑星的漫画头像安到了福娃的头上,有的将福娃的头像置换成2005年五个超级女生,还有一些人用改头换面的手法将福娃变成莫名其妙的葫芦兄弟版、黑暗使者五福娃等:三是主旋律影片被“恶搞”。电影《闪闪的红星》被“恶搞”为《闪闪的红星之潘冬子参赛记》。片中原本一心想参加红军的小英雄潘冬子竟变成了整日做明星梦、希望挣大钱的“富家子弟”。四是雷锋也被“恶摘”。有人以“恶搞”的手法编造了所谓的“雷锋的20条死因”,如:“雷锋是因为帮人太多累死的”、“雷锋是看了楼主的帖子后被气死的”、“是由于驾驶技术不好死的”等。
   据某报报道,针对泛滥的网络“恶搞”,国家广电总局正准备出台有关包括互联网视频在内的新管理条例,个人传播视频内容,需要领许可证。对此有人认为在一个法治社会,娱乐是有底线的,“恶搞”应受法律法规管治,也有人认为网络视频“恶搞”毕竟属于娱乐范畴,娱乐就要有点娱乐精神与娱乐自由,给娱乐多一点宽容,天不会塌下来。
   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不少于600字。

选项

答案给自由套上法律的枷锁 看了上述材料,我想起了先哲曾经说过的至理名言:“自由就是做法律允许的事情”,“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些话流传至今,就是因为它闪烁着智慧的光辉!自由是有限度的,界限就是他人的自由和权利。网络是个虚拟的空间,但虚拟空间并不意味无法五天,没有规则! 网络“恶摘”作品的出现其实是人们表达自由思想、意志的体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言论出版自由的广义解读就应该包括这种表达自由。因此,人们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处理后的网络作品也属于个人表达自由的范畴,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如胡戈案中对《无极》电影部分片断的使用,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范畴,而且,这部作品纯属个人欣赏,没有任何商业成分,因此并不涉及侵权的问题。但是,其后愈演愈烈的“恶搞”作品,有些已经严重偏离了娱乐和个人欣赏的范畴,也超越了社会道德底线并与公序良俗相违背,有侵权之嫌、违法之处一 我国民法通则等重要的民事立法性文件中确立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要求公民在从事个人行为时,必须要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古典名著是我国优秀的文学作品,是广大人民宝贵的精神财富,主旋律影片、英雄人物等寄托了人们对历史人物的尊重和敬仰,网络恶搞这些作品,极大地伤害了人们对传统及美好事物的感情,恶搞传统英雄人物造成了社会价值体系和评判标准的混乱,背离了精神作品的健康导向原则,造成公共秩序的混乱,应该得到规制。 从法律的基本价值来看,自由、公平和正义是人类千百年来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但这些目标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需要协调。我们不仅要保护个人的自由,也要维护正义和公平,孙悟空和雷锋是人们塑造和树立的代表着正义的人物形争,恶搞破坏了他们的价值宣示意义,也是对正义的亵渎。现代法学普遍承认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和自由,即权利不得滥用。换句话说,就是每个人的权利空间是有限的,界限就在于他人的自由和权利。网络恶搞奥运标志,在破坏人们对奥运事业的神圣感的同时,也构成了侵权行为,侵犯了奥运标志的知识产权,有一定程度的违法性。 现在,愈演愈烈的恶搞之风终于要面临法律的规制,广电总局准备出台法律规制这类行为。对于恶搞,必须加以区分地予以管理和规范。构成民事侵权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破坏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让我们用法律的绳索拴住网络“恶搞”这匹脱缰的野马吧!让它在应有的空间里驰骋,还网络一片纯洁的空间!

解析 恶搞现象的产生,与当下社会转型期人们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日趋多元有着直接的关系,反传统、反崇高成了一些人标榜自我、宣泄情绪、赢得关注的方式。手是,以颠覆、滑稽、无厘头的方式来表达个人思想的恶搞,从网络发端并迅速风靡,诚然,人有表达的需要和娱乐的本能,“恶搞”是一种自由,也是一种权利。但凡事总有度,这个限度是不能伤害人们千百年来形成的民族感情,不能破坏英雄和杰出历史人物的珍贵形象,不能违反法律对肖像权、著作权等权利的保护性规定。古典名著和英雄人物,深受国人的喜爱和敬重,代代传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了民族精神的一种象征。对这些宝贵的精神财富进行恶搞,不仅是对优秀历史人物的恶意亵渎,更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讽刺和扭曲。长此以往,会混淆人们的爱憎是非观、荣辱观、善恶观,没有了对主流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认同,丧失共同的理想、信念。因此,如何审慎地行使言论、出版等自由和权利,不伤害那些维系社会团结的优秀传统和核心价值,是一个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本论述题抓住社会热点出题,要求大家从法学的角度阐释看法、提出解决之道。
   解答本题首先要对适当的、限度内的恶搞权利予以承认,因为我国宪法有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的规定;其次可指出许多参与恶搞的人往往忽略了很重要的一点,即自由实际上意味着要有一种更强的自我约束能力,意味着一种责任担当。如果把自由理解成自己可以为所欲为而又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则很有可能对社会和他人构成伤害。接下来的论述就可以从对社会和他人的侵害角度来切人:社会角度如恶摘对公序良俗的违背,他人权利的角度可以有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第一,恶搞古典名著、标志性图像、主旋律影片、英雄人物等是对传统价值的颠覆,是对人们信仰和拥护的理念的反讽,与社会的公序良俗相违背,而公序良俗是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第二,恶搞作品是利用已有作品,通过数字化技术进行拍摄、剪辑和拼凑而成,必然涉及他人的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如何在恶搞自由与他人权利保护之间求得平衡,是法的价值体系要解决的问题。因此,解答本题,可以从这几个角度人手进行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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