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以及利息支付等事项。B公司和C公司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A公司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此外,A公司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

admin2019-01-19  25

问题 A公司与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以及利息支付等事项。B公司和C公司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A公司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此外,A公司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银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担保债权实现的顺序。后A公司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B公司遂与C公司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2016年6月,因A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法院经调查发现
(1)A公司可供偿债的财产不足100万元;
(2)在借款期间,A公司将一台生产设备以市价40万元出卖给D公司,并已交付;
(3)A公司另有一台生产设备,价值50万元,因操作失误而严重受损,1个月前被送交E公司修理,但因A公司未交付10万元维修费,该生产设备被E公司留置。
(4)B公司对F公司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F公司返还。查明情况后,银行要求B公司与C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B公司与C公司认为借款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A公司的抵押担保,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况且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银行应先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此外,B公司则宣称自己目前经营也很困困难,且认为自己与C公司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经查B公司对F公司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C公司返还。同日,银行分别向D公司与E公司主张,就D公司所购买的生产设备及E公司所留置的生产设备实现抵押权。E公司则认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B公司提出自己对银行的债务只需要承担40%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B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本题中,B公司与C公司并未与债权人乙银行就份额作出约定,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因此,B公司不得以其内部份额对抗银行,B公司与C公司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A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B公司与C公司按其约定的比例分担。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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