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是大学同窗,甲家境殷实,乙颇为嫉妒。一日,乙趁甲外出,窃得其手机,藏之于操场,为丙所拾得,丙转卖于丁,丁不知前情,遂出租于戊。基于本案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dmin2019-09-18  32

问题 甲、乙是大学同窗,甲家境殷实,乙颇为嫉妒。一日,乙趁甲外出,窃得其手机,藏之于操场,为丙所拾得,丙转卖于丁,丁不知前情,遂出租于戊。基于本案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甲、丁、戊为善意占有人;乙、丙为恶意占有人
B、如果手机于戊之处毁损,则丁无需赔偿甲,戊只在超出承租权限处置之时方应赔偿甲
C、甲可向丁或者戊主张返还占有,但是应当支付丁或者戊保管手机的必要费用
D、甲可向乙或者丙主张返还占有,并且无需支付乙或者丙保管手机的必要费用

答案B,C

解析 以是否具有合法本权为标准,占有可以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所谓有权占有,是指有合法本权的占有。例如: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等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等的占有亦为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所谓无权占有,是指无合法本权的占有。在本案中,甲是所有权人,自然属于有权占有,乙窃得、丙拾得自然属于无权占有,由于盗赃物、遗失物不能被善意取得,因而即便丁满心虔诚地买下手机,也不能取得手机所有权,属于无权占有,戊自丁处租来,同样属于元权占有。值得注意的是,丁相对于丙,戊相对于丁,属于有权占有,毕竟基于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只是基于合同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买卖合同仅约束丙与丁,租赁合同只约束丁与戊,亦即相对于甲,丁、戊二人的占有没有正当权利来源,属于无权占有。以是否明知无占有之本权为标准,无权占有可以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所谓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缺乏占有的本权而占有。所谓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本权或者不是明知但是有所怀疑而占有。例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即为恶意占有。在本案中,乙窃得、丙拾得,二人自然知道自己缺乏占有的本权,亦即缺乏正当的权利来源,属于恶意占有;对于乙窃得、丙拾得,丁不知情,自然以为自己买下手机成为了手机的所有权人,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正当的权利来源,戊从丁处租得,丁尚且不知情,戊便更不知情,自然以为自己租来了手机成为了手机的承租人,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正当的权利来源,二人均为善意占有;甲是有权占有,不必划分善意与恶意。因而,A选项错误。
所谓无权占有人的赔偿义务,是指当真正的权利人找到无权占有人要求其返还原物时,如果原物已经毁损、灭失,无权占有人应当赔偿。赔偿之时应当注意三点:①如果该无权占有人为善意且自主的无权占有人,那么无论其对占有物之毁损、灭失是否存在过错,均不必承担赔偿责任:②如果该无权占有人为恶意的无权占有人,那么无论其对占有物之毁损、灭失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③如果该无权占有人为善意且他主的无权占有人,那么当其超越假想权限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其未超越假想权限时,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戊作为承租人,属于他主占有,即是上述第三种情形,因而,B选项正确。稍作补充,以是否把自己当作所有权人为标准,占有可以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所谓自主占有,是指视自己为所有权人的占有。所谓他主占有,是指视自己为非所有权人的占有。
在本案中,戊以为自己租来了手机成为了手机的承租人,显然属于他主占有。
在请求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被请求人必须正在占有该物。在本案中,乙、丙二人早已不再占有手机,因而不能向乙、丙二人请求返还,丁、戊二人正在占有手机,因而可以向丁(间接占有人)、戊(直接占有人)二人主张返还。所谓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是指当真正的权利人找到无权占有人要求其返还原物时,如果原物尚在,无权占有人应当返还。返还之时应当注意两点:①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均应当向真正的权利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爹善意占有人在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同时,有权请求真正的权利人偿付自己支出的必要费用,而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在本案中,上文已证丁、戊二人属于善意占有,所以丁、戊二人有权请求甲偿付必要费用。因而,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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