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一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现张某有与和合伙企业无关的个人债务共计15万元,张某在合伙企业中共有财产份额8万元,待分配利润2万元。则债权人可以采取下列哪种方式取得债权?

admin2009-05-12  28

问题 张某是一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现张某有与和合伙企业无关的个人债务共计15万元,张某在合伙企业中共有财产份额8万元,待分配利润2万元。则债权人可以采取下列哪种方式取得债权?

选项 A、债权人可以就张某的财产份额和待分配利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但应当先扣除张某在合伙企业中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
B、债权人可以以欠合伙企业的8万元抵销张某的相应债务
C、债权人可以取代张某成为合伙人以此抵销张某的债务
D、债权人可以就该8万元份额和2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该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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