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 )。

admin2014-03-11  35

问题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        )。

选项 A、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B、行政机关的奖罚决定
C、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D、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

答案B,C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3)项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A项不符合题意。根据第12条第(3)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B项符合题意。行政指导行为有一个显著性特征.即非强制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的服从是可以选择的,是否服从。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时,通过利益诱惑甚至威胁等方式强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服从的。这种行政指导实际上已演变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C项符合题意。根据第11条第(5)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D项不符合题意。故本题答案选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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