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合同转让行为无效?

admin2009-03-14  18

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合同转让行为无效?

选项 A、某公司与某贫困山区的一所小学签订了一份长期资助合同,该小学却将合同项下的受资助权转让给某诊所
B、某乙欠某甲一笔钱,某甲将某乙以其房子对自己设定的抵押权转让给某丙
C、甲公司将自己对乙公司的一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随后通知乙公司
D、甲公司将自己对乙公司的债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随后通知乙公司

答案1,2,8

解析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A项中的受资助权属于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的情形,故其转让无效;对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转让,《合同法》仅规定在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与债权一同转让,而没有明确规定从权利不得单独转让,但根据民法的有关原理,从权利是无法脱离主权利而存在的,故B项中单独的抵押权的转让无效;《合同法》该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规定,合同债权的转让仅须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即使没有通知债务人,也仅是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仍是有效的,故C项转让行为有效;《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而D项中的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故D项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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