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己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便将该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以“我的东西我有权要回”,向丙索要。
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己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便将该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以“我的东西我有权要回”,向丙索要。
admin
2019-07-24
33
问题
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己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便将该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以“我的东西我有权要回”,向丙索要。
甲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选项
答案
甲的主张不能成立。该幅字画应归丙所有,乙应当负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我的东西我有权要回”,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成立。 根据民法原理,物权是支配权,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他人非法占有其财产时,所有权人享有追及权。 但是,根据民法原理和我国法律的规定,占有他人财产的善意第三人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即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只能要求不法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 因此,所谓“我的东西我有权要回”,应以不成立善意取得为前提。如果该画是由丙恶意从乙处取得的,则甲可以行使物之追及权,要求丙返还原物。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3fW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甲与金科公司约定,甲委托金科公司为自己提供出借人的相关信息,甲在与出借人订立借款合同后向金科公司支付报酬。后根据金科公司提供的信息,甲从创富公司借款36万元并以其房产设定抵押,但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与金科公司之间的约定属于合同法中的
甲将一部相机借给乙,乙擅自将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又将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包括
甲接受乙的委托,在乙授权的范围内,以乙的名义,同丙订立合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减刑适用的对象包括()。
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对教唆犯规定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26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问题:主犯的种类包括哪些?
《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问题:对第2款应该如何理解?
随机试题
速度控制回路有几种方式,其中()调速回路应用于功率较小、负载变化不大的液压系统中。
A.病理性Q波或QS波,ST段抬高,1波倒置B.心电图除aVR导联外,其他导联均呈弓背向下型抬高、T波倒置,无异常Q波出现C.V1、V2、V3导联呈QS型,ST段抬高,T波双向D.病理性Q波已发生半年,ST段仍持续抬高E.Ⅱ、Ⅲ、aVF、V5-V6
下列关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的叙述,正确的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不论输往国家是否有特殊要求,出境货物的木质包装及动植物性铺垫材料均须依照规定实施检疫。 ( )
关于合规政策的落实,负责执行合规政策,确保发现违规事件时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的主体是()。
国别风险与其他风险是并列的关系。()
国有工业企业甲企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2年6月份发生有关流转税的经济业务如下。(1)购入A材料一批,增值税发票上注明材料价款为30000元,增值税5100元,另支付材料运输费1000元。材料验收入库,款项均已通过银行付讫。(
关于集团项目组向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通报的内容,下列说法中,恰当的有()。
8,12,18,27,()。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类将实现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这里的自由王国指的是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