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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5月1日,张某和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A市洽谈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在B市出差期间认可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在合同上签字。甲公司的业务代表在C市在合同上摁了手印,买卖的商品房在D市。(事实一) 张某乔迁新居,
案情: 2012年5月1日,张某和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A市洽谈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在B市出差期间认可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在合同上签字。甲公司的业务代表在C市在合同上摁了手印,买卖的商品房在D市。(事实一) 张某乔迁新居,
admin
2014-11-25
31
问题
案情:
2012年5月1日,张某和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A市洽谈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在B市出差期间认可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在合同上签字。甲公司的业务代表在C市在合同上摁了手印,买卖的商品房在D市。(事实一)
张某乔迁新居,找到乙搬家公司为其搬家。乙指派员工李某前往,李某担心人手不够,遂请来进城打工的同乡王某帮忙。在搬家的过程中,李某倒车时没有看见王某在车后,将其撞倒在地。(事实二)
张某将房屋出租给陈某,书面约定租期3年。半年后,张某隐瞒已经出租给陈某的事实,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哥哥,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事实三)
甲公司的业务代表摁手印的效力如何?该合同的签定地是何地?
选项
答案
甲公司的业务代表摁手印与签字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地是C市。《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地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字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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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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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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