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冯某、秦某、许某、严某四人准备出资设立昊天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昊天公司”)。四人拟出资100万元,其中,冯某以价值30万元的厂房和价值20万元的知识产权出资,秦某出资30万元(现金),严某出资15万元(现金),许某出资5万元(现金)。四人拟定了公司

admin2022-07-21  28

问题 中国公民冯某、秦某、许某、严某四人准备出资设立昊天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昊天公司”)。四人拟出资100万元,其中,冯某以价值30万元的厂房和价值20万元的知识产权出资,秦某出资30万元(现金),严某出资15万元(现金),许某出资5万元(现金)。四人拟定了公司章程,约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由秦某担任执行董事,冯某任公司的监事,并且指定秦某办理设立登记事项。秦某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长翔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翔公司”)的总经理,长翔公司欠伟诚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秦某与伟诚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秦某将其在昊天公司的20%的股权质押给伟诚公司。届期,长翔公司未还款,伟诚公司请求秦某履行协议,秦某以“此事尚未与其商量”为由搪塞,伟诚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公司成立3年后,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冯某向秦某提出解散公司,但秦某不同意。冯某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伟诚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秦某在吴天公司中的股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冯某、许某、严某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B、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昊天公司及股东冯某、许某和严某
C、伟诚公司可以通过作价处分的方式成为吴天公司的股东
D、冯某、许某和严某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45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股权转让之后,昊天公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该项修改由股东会表决

答案A,B,C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3ep2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