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及其处理原则。

admin2013-09-09  30

问题 试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及其处理原则。

选项

答案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种。 (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表现为如下三种情况: 1)“假想非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对于假想非罪,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但凶主观恶性较小,一般可以酌情减轻罪责。 2)“假想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规定为是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对于假想犯罪.不管行为人如何认为自己是在犯罪,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这种对法律的误认不影响罪过的有无大小,也不影响定罪判刑。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足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基本处理原则,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行为人的罪责。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反之,法律性质不同的,则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这里所称的法律性质相同,是指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情形;法律性质不同,是指属于不同犯罪构成的情形。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分属于不同犯罪构成的情况),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的是另一种客体。客体错误阻却行为人对错误的事实承担故意的罪责。那么对于客体认识错误的,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 2)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对具体目标的错误认识,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行为人仍应负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3)手段认识错误。在这类情况下,行为人具备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只是由于对犯罪工具或手段实际效能的误解而致使犯罪行为未发生犯罪既遂时的犯罪结果,应以犯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4)行为偏差。行为偏差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对行为偏差一般也采取法定符合说,即适用对象辨认错误的认定方法解决。假如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致,不妨害行为人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假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一致,则阻却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 5)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对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对罪责都不发生影响,但有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之分。 6)行为性质认识错误。行为性质认识错误是指由于误认了对象或误用了方法而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形。对于行为性质认识错误的,如果有犯罪故意,则按照故意犯罪处理,否则按照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处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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