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张某2015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一公司任职,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折合人民币,下同)20000元,全年合计2400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0元。上述两项收入共计在A国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admin2017-05-10  24

问题 中国公民张某2015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一公司任职,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折合人民币,下同)20000元,全年合计2400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0元。上述两项收入共计在A国已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元。因在B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15000元,并已在B国就该项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1720元。计算张某境外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选项

答案(1)A国所得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 ①工资、薪金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20000-3500-1300)×25%-1005]×12=33540(元) 【提示】即按我国税法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的个税为33540元。 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张某从A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30000×(1-20%)×20%=4800(元) 【提示】即按我国税法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的个税为4800元。 张某从A国取得应税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8340元(33540+4800),张某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元,张某就来源于A国的所得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8340-30000=8340(元)。 (2)B国所得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张某从B国取得的稿酬收入,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15000×(1-20%)×20%×(1-30%)=1680(元)。张某取得的稿酬所得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720元,不需要在我国补税,超出抵免限额的40元,不能在本年度抵免,但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B国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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