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某村委会主任甲利用服务便利,将国家下拨的扶贫款20万元用于炒股,后因亏损而无法归还,甲的行为构成( )。(2012年单选8)
某村委会主任甲利用服务便利,将国家下拨的扶贫款20万元用于炒股,后因亏损而无法归还,甲的行为构成( )。(2012年单选8)
admin
2017-06-14
33
问题
某村委会主任甲利用服务便利,将国家下拨的扶贫款20万元用于炒股,后因亏损而无法归还,甲的行为构成( )。(2012年单选8)
选项
A、贪污罪
B、挪用公款罪
C、挪用资金罪
D、职务侵占罪
答案
B
解析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甲将国家下拨的扶贫款20万元用于炒股,构成挪用公款罪。“后因亏损而无法归还”,是因客观原因不能返还,不转化为贪污罪。若挪用公款拒绝退还的,或者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才转化为贪污罪。本题应选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3Yf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饭店,甲以门面房折价10万元出资,担任店长;乙出现金5万元,负责经营管理;丙以技术出资,作价3万元。三人约定盈余均分,亏损由乙承担。该饭店经营两年后,欠丁6万元。对此债务( )。
甲因为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甲又犯间谍罪,依法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2012年多选41)
我国刑法中的主犯不包括()。
甲向朋友乙借钱,并告诉乙是去南方购买一批走私品,回内地待销完后,就分给乙一笔钱。甲事后如约而行,则乙的行为
某日,甲到乙处订做一套西装,手工费300元。甲取走西装后一直没有支付手工费。数周后,甲又到乙处干洗一件大衣。甲支付干洗费后,乙拒绝交付大衣,理由是因甲未支付西装手工费,现对大衣行使留置权。乙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孙某持刀抢劫赵某财物,赵某夺下孙某的刀,并将孙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孙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赵某随后持刀将孙某杀死。关于赵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
下列选项中有关保证的表述,错误的有()。
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下列哪种刑事法律?()
随机试题
具有溶血作用的化学成分是
胆碱酯酶复活剂氯磷定的特点是
影响混凝土受冻临界强度的因素是:
有关对炉排安装顺序的叙述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Adidas系列平面广告之启动快乐原动力:下列不属于创意的简明化及文案的配合要点的是()。
()应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奥卡姆剃刀原理可归结为“若无必要,勿增实体”,这个原理被应用于对理论的取舍,即在同一表象下,比较简单的那个理论更可能是正确的。根据上述定义,下列未应用奥卡姆剃刀原理的是:
设α1=α2=α3=α4=其中c1,c2,c3,c4为任意常数,则下列向量组线性相关的为
ThreeWaystoBecomeMoreCreativeMostpeoplebelievetheydon’thavemuchimagination.Theyarewrong.Everyonehasimagin
ShouldMedicalSchoolsTurntoThree-yearPrograms?[A]ForTravisHill,itwasanoffertoogoodtorefuse.Lastyearwhen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