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1国内A银行收到出口商交来的一套出口单据,金额为USD385000.00,开证行为某国B银行,经审单,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信用证明确规定受《UCP600》约束,A银行议付后向开证行寄单索偿。6月18日,A银行收到B银行发来的拒付电文,理由如

admin2016-06-22  35

问题 2011年5月21国内A银行收到出口商交来的一套出口单据,金额为USD385000.00,开证行为某国B银行,经审单,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信用证明确规定受《UCP600》约束,A银行议付后向开证行寄单索偿。6月18日,A银行收到B银行发来的拒付电文,理由如下:
(1)检验证书没有显示收货人名称,构成不符点,并造成该货不能通关。
(2)开证行不允许在检验证书下不显示收货人的名称。
请问B银行发来的拒付电文是否合理?

选项

答案B银行发来的拒付电文不合理,原因如下。 (1)由于本案信用证明确规定受《UCP600》约束,根据《UCP600》规定,除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以外,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其他单据、有关信用证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及其内容。否则,只要单证、单据之间表面保持一致,就应该视为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在本案中,由于该信用证未规定检验证书要注明收货人名称,故该不符点不成立。 (2)根据《UCP6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由此可见,银行只处理单据,货物能否通关等单据外因素不能作为银行拒付理由。至于检验证书无收货人该货就不能通关,申请人可以要求受益人补制单据以协助通关,而不能拒付货物。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3YaV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