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夫妇共生育两子一女,1993年甲、乙立下录音遗嘱,将早年购置的三间房屋分别分给三个子女一人一间。1995年,甲、乙和大儿媳不和,就到公证处办了公证遗嘱,将东面的两间屋子分给女儿,而剩下的一间屋子由小儿子继承。1998年甲病危的时候大儿子悉心照料,甲于

admin2009-02-14  31

问题 甲、乙夫妇共生育两子一女,1993年甲、乙立下录音遗嘱,将早年购置的三间房屋分别分给三个子女一人一间。1995年,甲、乙和大儿媳不和,就到公证处办了公证遗嘱,将东面的两间屋子分给女儿,而剩下的一间屋子由小儿子继承。1998年甲病危的时候大儿子悉心照料,甲于是在病榻前立下口头遗嘱,三间房屋由大儿子独自继承,当时旁边有亲戚熟人在场作见证。后来,甲经过治疗恢复健康,又后悔病中的决定,又立了一份代书遗嘱,将三间房屋分别分给三个子女。2001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要求分割房产。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选项 A、应当录音遗嘱为准分割甲、乙的遗产
B、应当按公证遗嘱为准分割甲、乙的遗产
C、应当按口头遗嘱为准分割甲、乙的遗产
D、应当按代书遗嘱为准分割甲、乙的遗产

答案2

解析 本题考查几种遗嘱的效力问题。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20条又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在本案中,即使甲病愈以后不再立一份代书遗嘱,他在病中所立的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而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甲乙的遗产必须按照公证遗嘱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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