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盛木业制造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木地板的生产、进口以及销售,同时从事筷子生产经营。2014年10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购进油漆、修理零配件原材料一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万元;支付不含税运费1.4万元,已

admin2015-05-19  29

问题 北京永盛木业制造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木地板的生产、进口以及销售,同时从事筷子生产经营。2014年10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购进油漆、修理零配件原材料一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万元;支付不含税运费1.4万元,已经取得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料已验收入库。
(2)本期购入原木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18万元,税金15.34万元,专用发票已经税务机关认证。
(3)本月销售自产豪华木地板45000平方米,每平方米不含税价格280元,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收取优质费11.17万元(开具普通发票);本月另发生逾期的木地板包装箱押金为5.34万元。
(4)将自产A型木地板1000平方米用于本企业办公室装修;3000平方米用于奖励给优秀员工。账面成本合计170000元。该A型地板没有同类销售价格。
(5)受托加工特制木地板一批(无同类售价),委托方提供橡木,合同列明材料成本21万元,收取加工费(不含税)11万元,本月完成生产,共交付委托方1400平方米橡木地板;该委托方收回后全部销售,取得价税合计42万元。
(6)将上月外购实木地板12000平方米(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32000元,上月已作进项抵扣)全部用于涂漆生产成漆饰实木地板C型,销售给某商业贸易公司,本月收到对方开具的商业汇票,注明价税款合计1080000元。
(7)将自产B型号木地板2000平方米无偿提供给某房地产公司,用来装修该房地产公司的样板间供客户参观,B型地板的账面成本为180000元;出厂不含税售价为每平方米160元。
(8)进口西班牙橡木原木一批,关税完税价格120万元,关税税率20%,取得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同期进口西班牙橡木地板一批,关税完税价格300万元,关税税率为309/6。
(9)将进口的橡木加工成E型木地板,本月销售取得价税合计824.000元;部分橡木做成工艺品,销售取得价税合计521000元。
(10)用部分原木的尾料加工成一次性木筷10000箱,单箱不含税售价50元;用进口橡木加工成高档筷子800箱,单箱不含税售价180元,本月两种型号的筷子全部销售给某贸易公司,因为是长期客户,购买量大,销售时一次给予5%的折扣,并且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
(11)期初增值税留抵54000元。
(注:木地板和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和成本利润率均为5%;专用发票已经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本期进口业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计算本期代收代缴消费税额。
    (3)假定永盛木业制造有限公司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计算委托方收回后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4)计算本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额。
    (5)计算本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额。
    (不包括代收代缴部分)

选项

答案(1)应缴进口环节的增值税=1200000×(1+20%)×13%+3000000×(1+30%)÷(1-5%)×17%=885094.74(元) 应缴进口环节的消费税=3000000×(1+30%)÷(1-5%)×5%=205263.16(元) 进口业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885094.74+205263.16=1090357.9(元) (2)代收代缴消费税: 代收代缴消费税=(210000+110000)÷(1-5%)×5%=16842.11(元) (3)假定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销售时缴纳的消费税=420000÷1.17×5%=17948.72(元) (4)本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额: 本期进项税合计=500000×17%+14000×11+153400+885094.74=1125034.74(元) 本期销项税合计=45000×280×17%+(111700+53400)÷(1+17%)×17%+170000×(1+5%)÷(1-5%)×17%+110000×17%+1080000÷(1+17%)×17%+2000×160×17%+824000÷(1+17%)×17%+521000÷(1+17%)×17%+10000×50×(1-5%)×17%+800×180×(1-5%)×17%=2727387.42(元) 本期应纳增值税=2727387.42-1125034.74-54000=1548352.68(元) (5)本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45000×280+111700÷(1+17%)+53400÷(1+17%)+170000×(1+5%)÷(1-5%)+1080000÷(1+17%)+2000×160+824000÷(1+17%)+10000×50×(1-5%)]×5%-732000×5%=730967.81(元)

解析 本题的计算量稍微大一些,在考试中遇到类似题目,可以分步骤或分业务进行计算,避免计算结果出错。在做本题时要注意,营改增之后,支付运费不再按7%计算抵扣进项税,而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外购已税实木地板生产实木地板,准予按照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已纳消费税。只有一次性木制筷子属于应税消费品,销售高档筷子不缴纳消费税,要缴纳增值税。因购买量大给予5%的折扣,属于折扣销售,且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在计算本期应纳增值税时要注意减除期初留抵税额,留抵税额不能在进项税额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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