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长军(男),早年丧偶,一直没有再娶,辛辛苦苦将唯一的儿子何铮抚养成人。何铮高中毕业后便在城里一家工厂工作,每月定期给何长军寄些生活费。1970年初,何铮与同厂一女工结婚,次年生下一儿子取名何小明。2001年12月,何铮夫妇因煤气中毒双双身亡,而何小明因在

admin2008-08-22  39

问题 何长军(男),早年丧偶,一直没有再娶,辛辛苦苦将唯一的儿子何铮抚养成人。何铮高中毕业后便在城里一家工厂工作,每月定期给何长军寄些生活费。1970年初,何铮与同厂一女工结婚,次年生下一儿子取名何小明。2001年12月,何铮夫妇因煤气中毒双双身亡,而何小明因在外地出差幸免于难。何铮死后,何长军失去了经济来源,加之年老多病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十分困难。于是他便请求孙子何小明今后按月给他些钱物以度晚年。何小明认为自己只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对祖父则没有这个义务。何小明所在单位出面干预、调解均无效。在万般无奈之下,何长军于2002年3月诉诸法律。
何小明是否应该承担赡养义务?

选项

答案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是三代以内直系血亲,祖孙关系的密切程度仅次于父母子女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子女由父母抚养,父母由子女赡养,祖孙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但在特定条件下,则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婚姻法》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的规定,这个特定条件是:(1)被抚养人的父母或赡养人的子女已经死亡;(2)被抚养人或被赡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或需要赡养的老人;(3)抚养人或赡养人必须有负担能力。上述《婚姻法》关于隔代抚养、赡养的规定,既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又有利于发扬中华民族的良好道德风尚,对于保护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老有所养、幼有所育,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在本案中,何长军唯一的儿子去世,何长军自己又没有劳动能力,确实需要他人赡养,而其孙子何小明已参加工作,有一定的负担能力,根据《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何小明应当承担赡养何长军的义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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