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成交龙井茶一批,合同要求二级茶叶。卖方实际交货时发现二级茶叶库存已罄,便在未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以一级茶叶抵充二级茶叶交货,并电告买方“一级茶叶仍按二级茶叶计价,不另外收费”。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admin2011-06-21  37

问题 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成交龙井茶一批,合同要求二级茶叶。卖方实际交货时发现二级茶叶库存已罄,便在未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以一级茶叶抵充二级茶叶交货,并电告买方“一级茶叶仍按二级茶叶计价,不另外收费”。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中方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妥当。因为在合同达成后,卖方交货品质低于合同的要求是违约行为。未约买方允许,擅自将品质高于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付买方同样也构成违约。尽管中方所交茶叶适用于原来的用途,并且在价值上还高于二级茶叶的价值,但卖方已经违约,在市场行情的变化不利于买方,或由于卖方交货品质高于合同的规定使买方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中遇到麻烦时,往往会成为买方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借口。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3QIV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