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李四共同对周五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经公安机关法医吴六鉴定,周五构成了轻伤。李四因为情节显著轻微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张三发现吴六与被害人周五存在利害关系,本案审判长李大是李四的哥哥。同时在本案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李四被要求出庭作

admin2014-05-30  37

问题 张三和李四共同对周五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经公安机关法医吴六鉴定,周五构成了轻伤。李四因为情节显著轻微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张三发现吴六与被害人周五存在利害关系,本案审判长李大是李四的哥哥。同时在本案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李四被要求出庭作证。则关于本案回避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一项?

选项 A、张三申请吴六回避,该回避申请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来决定
B、张三申请吴六回避,该回避申请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来决定
C、李四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D、本案审判长李大是当事人李四的哥哥,应当回避

答案2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题中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8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因此A项错B项对,应选A项。回避的适用人员是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只有属于这一范围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因为证人作为案件当事人之外的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其存在具有不可替代性,让证人回避不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因此李四作为本案的证人不适用回避,c项错误。选项D以本案审判长是刑事诉讼当事人李四的哥哥为由,认为其应当回避。在这里李四并非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因此不能以此理由要求李大回避。D项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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