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2/8)

admin2021-01-02  31

问题 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2/8)

选项 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
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
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
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

答案B

解析 《刑法》第64条的全文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贵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该条应当这样理解:
(1)对于违法所得财物,如违法所得财物存在,则应当追缴。追缴之后,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于其它的财物,应当没收上缴国库。
(2)如违法所得财物已不再存在,造成他人损失的,则应当责令退赔。
(3)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A选项,追缴成者责令退赔的是“违法所得”,而不是“违法所失”。本选项中200万元属于赌资,但系甲本人输掉的钱,是“违法所失”,而不是“违法所得”。
B选项,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是“违法所得”,不仅包括违法所得的财物本身,也包括违法所得的财物产生的收益(即犯罪产生的收益)。挪用公款炒股获利所得,属于犯罪产生的收益,系“违法所得的财物”,数额系500万元。因违法所得财物已不存在,被消费用于购买房产,故而应当责令退赔。
C选项,受贿人受贿所得系“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但对于行贿人而言,送出的钱款系“违法所失”,不是“违法所得”,不能责令退赔。因两罪对象同一,只要对该100万元进行一次追缴。
D选项,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系“违法所得”,应当追缴;并且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追缴后应当及时返还。二人“违法所得”共计30万元,追缴数额共计30万元。在共同犯罪中,“违法所得的财物”,指整体共同犯罪所得财物,不是指各共犯人的“犯罪数额";对于各共犯人而言,是指各共犯人的“分赃所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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