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 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7-03-07  36

问题 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 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A

解析 认识错误已经成为连续10年的考查重点。在加强理论考查的趋势下,该知识点仍会成为热点,强烈建议考生注意认识错误的认定。我们对此有一个简单总结,请大家参考:
(1)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无论是:
  ①误认无罪为有罪,这种情形称为幻觉犯;还是
  ②误认有罪为无罪;还是
  ③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都不影响定罪与量刑。按照法律的实际规定定罪处罚即可。
(2)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错误。这种错误包括对犯罪对象、手段、行为性质和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错误,体现其主观心态,会影响定罪量刑。应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考查行为人的实际主观心理状态,正确进行定罪量刑。   
  ①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如假想防卫,不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有过失,构成过失犯罪,如无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②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如行为人误用毒性非常低的毒药去毒死他人,虽然不会发生危害结果,行为人仍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但如果行为人误把砒霜当白糖给他人吃,即使致人死亡也不构成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有过失,构成过失犯罪,如无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③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参见下文。
  ④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对因果关系具体样态的认识通常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本案属于认识错误中的对犯罪对象(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对这种认识错误要区分两种情况:   
(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这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其处理原则都是一样的。
(2)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这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当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犯罪。例如本欲杀死人却杀死了他人饲养的动物的(故意毁坏财物),定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本欲杀死他人饲养的动物,却杀死了人的(看错了,而不是放任),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情况,其处理原则也是一样的。
    根据前述理论,林某杀死其父亲的行为就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仍成立故意杀人罪。   
本题还有一个知识点:开枪射击他人,他人没被击中,但被吓死,算不算故意杀人既遂?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对因果关系的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和犯罪形态。所谓对因果关系的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的情况。这个问题我们以前多次强调过。对因果关系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和犯罪形态。因为既然行为人具有实现同一结果的故意,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也有因果关系,就必须肯定行为人对现实所产生的结果具有故意,因此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在本案中可能不好理解这个理论,我们换一个案例来看。甲为了杀死乙,将乙推入水井中,井里没有水,但非常深,乙被摔死。在这种情况下,甲仍然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这个结论,大家很好理解。本案和这个案件的本质是一样的:林某欲杀人,也开了枪,被害人没有被杀死,却被枪声吓死了——由行为人的故意杀人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因此也是故意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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