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队承包了某大学的地下管道铺设工程,在一条南北走向的通道上,挖了一条一米深的大沟,准备安装地下管道。施工队在开挖处的路段上,竖立了一个木牌,上写“此处施工,行人及车辆禁止通行”。一天晚上,张三骑车路过此处,因没有看见禁止通行的木牌而掉进沟里。后经他人相

admin2011-01-30  21

问题 某施工队承包了某大学的地下管道铺设工程,在一条南北走向的通道上,挖了一条一米深的大沟,准备安装地下管道。施工队在开挖处的路段上,竖立了一个木牌,上写“此处施工,行人及车辆禁止通行”。一天晚上,张三骑车路过此处,因没有看见禁止通行的木牌而掉进沟里。后经他人相救送往医院,经查:张三左臂骨折以及其他部位的擦伤,共花医疗费749元,被迫休息一个月。张三找到施工队要求赔偿,遭到拒绝,张三即以施工队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施工队赔偿医药费749元、自行车修理费60元、误工补助费6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施工队辩称:在道路上挖沟进行施工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在开挖处也设立了标志。张三掉进沟里纯系他自己骑车不注意所造成的,施工队没有过错,也不应对张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问:法院应如何判决?理由是什么?

选项

答案这是一起特殊侵权行为的案件,法院应判决被告某施工队承担原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某施工队在道路上施工挖沟时,只在沟前竖立了一个小木牌,这种作法在白天还起一定作用,但是在晚上或者有雾的情况下,就不能起到警示作用,更不要说安全保护作用?也就是说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不能认定施工队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所以,施工队以自己设立了标志为抗辩理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2)至于施工队说张三系自己骑车不注意所造成的,以及施工队没有过错问题?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上说,这种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以自己没有过错进行抗辩也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法院应判决由施工队承担全部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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