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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
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
admin
2016-12-29
40
问题
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二章第二节中的抵押权的实现、第三节中的动产质权。《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本案中,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甲公司将机器设备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的40万元贷款,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的60万元贷款,虽然约定了担保份额,但没有约定顺序。因此,银行可以以任意顺序实现抵押权,而不是必须先拍卖丙公司的房产。A选项错误。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份额,两个抵押物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银行若想实现全部的债权,必须拍卖两个抵押物,而不是选择其一。B选项错误。C、D两选项考查的是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的处理。对于乙公司的质权先于银行的抵押权设立到底谁优先的问题,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规则,成立在先的质权具有优先地位,因此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C选项正确。同理,对于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和乙公司的质权,乙公司的质权依然具有优先性。D选项错误。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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