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B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84题)

admin2015-05-18  35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B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84题)

选项 A、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B、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有效
C、如甲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A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
D、如甲公司向B法院起诉,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应当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答案A,B,C

解析 关于本案中仲裁协议的效力,根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而《仲裁法》第20条第2款则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在本案中,甲、乙公司约定因购销合同发生纠纷的,双方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B法院起诉,因而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如果甲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A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因此,选项AC正确。
    关于本案中管辖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民事诉讼意见》第24条则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在本案中,尽管从表面上看,双方对于通过诉讼还是仲裁解决纠纷没有明确、唯一的选择,但由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使得双方的争议解决方式“被迫”唯一确定为向合同履行地B法院起诉,纠纷管辖法院也唯一、确定地选择为合同履行地B法院。这符合我国国内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因此,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有效,B法院享有对本案的司法管辖权,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如果甲公司向B法院起诉,不管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是否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都不应当驳回甲公司的起诉。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 本题最大的干扰项是选项B。很多考生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事诉讼意见》第23条和《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无论是国内协议管辖,还是仲裁,都要求对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具体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唯一、确定的选择,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既可以诉讼也可以仲裁的,那么双方对于究竟是通过诉讼还是仲裁解决纠纷都没有明确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管辖的约定还是诉讼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因此认为选项B错误。实际上,这部分考生之所以作出错误选择的原因主要还是没能精准把握法律规定的深层次内涵。当事人既约定诉讼又约定仲裁,按法律规定仲裁的约定当然无效。关于诉讼的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时有效。不管当事人对于争议解决方式作出何种约定,只要对于争议解决方式和具体的裁判机构能够唯一、明确地予以确定的,那么此种选择就是有效的。在本案中,根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争议解决方式可以唯一、明确地确定为诉讼解决,而具体的管辖法院也能唯一、明确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法院,这种选择也是符合协议管辖规定的,因此,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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