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立学校会计李某挪用单位教育经费达50万元,借给一个朋友进行经商从中谋利。因朋友严重亏损,50万元超过1年还没有还上。李某的行为属于( )。

admin2016-03-09  34

问题 某公立学校会计李某挪用单位教育经费达50万元,借给一个朋友进行经商从中谋利。因朋友严重亏损,50万元超过1年还没有还上。李某的行为属于(    )。

选项 A、挪用公款罪
B、贪污罪
C、挪用特定款物罪
D、挪用资金罪

答案A

解析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公立学校会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挪用的是单位教育经费(属于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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