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联合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2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专门开采天然气45000千立方米,开采原煤450万吨,采煤过程中生产天然气2800千立方米; (2)销售原煤280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2400万元; (3)移送部分原煤

admin2016-06-19  27

问题 某联合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2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专门开采天然气45000千立方米,开采原煤450万吨,采煤过程中生产天然气2800千立方米;
  (2)销售原煤280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2400万元;
  (3)移送部分原煤直接加工洗煤110万吨,当月对外销售90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840万元;
  (4)企业职工食堂自用原煤2500吨;
  (5)销售天然气37000千立方米(含采煤过程中生产天然气的2000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660万元;
  (6)购入采煤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货款7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190万元;支付不含税运输费20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验收入库;
  (7)购进采煤机械设备1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每台设备货款25万元、增值税税额4.25万元,已全部投入使用。
  (其他相关资料:原煤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2%,天然气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6%;洗煤的折算率为80%;本月取得的发票都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计算结果以万元为单位)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联合企业2015年12月应缴纳的资源税;
  (2)计算该联合企业2015年12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选项

答案(1)开采并销售以及自用原煤应纳资源税=22400×2%+22400÷280×2500÷10000×2%=448.4(万元),销售洗煤应纳资源税=15840×80%×2%=253.44(万元) 销售天然气应纳资源税=6660÷37000×(37000—2000)×6%=378(万元) 采煤过程中生产的天然气不缴纳资源税。 12月应纳资源税合计=448.4+253.44+378=1079.84(万元)。 (2)购进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采煤机械设备也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190+200×11%+4.25×10=1254.5(万元) 销售原煤、洗煤、天然气以及用于职工福利的原煤都应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用于职工福利的原煤视同销售,采用同类原煤销售价格计税。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还要注意原煤、洗煤适用税率为17%、天然气适用13%的低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22400+22400÷280×2500÷10000)×17%+15840×17%+6660×13%=7370(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7370—1254.5=6115.5(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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