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亿元,为此,丙公司以其A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抵押登记时,A地块上已经建成写字楼一幢;同时,丁公司向乙银行出具保函为甲公司提供保证,保函中朱明确保证方式,乙银行接受保函、未提出任何异议。2014年6月,丙公司在A地

admin2017-10-20  47

问题 2013年6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亿元,为此,丙公司以其A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抵押登记时,A地块上已经建成写字楼一幢;同时,丁公司向乙银行出具保函为甲公司提供保证,保函中朱明确保证方式,乙银行接受保函、未提出任何异议。2014年6月,丙公司在A地块建成写字楼配楼一幢。2015年6月,甲公司借款到期未能清偿,乙银行遂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以该项债权存在物权担保,乙银行应先就抵押物实现债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乙银行先就抵押物实现债权,A地块上新建成的写字楼配楼是否属于抵押物的范围?并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A地块上新建成的写字楼配楼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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