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甲公司与河北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华北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现甲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则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甲公司对该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

admin2013-12-28  32

问题 北京甲公司与河北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华北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现甲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则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甲公司对该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法院该如何处理?(    )。

选项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本案具有管辖权
C、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受理
D、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2

解析 《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例属于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的情形,由于题干中没有交待有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不能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同时根据《仲裁法》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受诉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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