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甲(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

admin2010-06-20  29

问题 案情: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甲(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林乙在诉讼结束后能否另案起诉,请求老方赔偿精神损害?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可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的请求,诉讼结束后又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解析 注意把握诉讼标的与一事不再理之间的关系。根据林甲的起诉,本案的诉讼标的为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基于同一诉讼标的可以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但是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受其既判力的影响,当事人对于引起争讼的诉讼标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因此,当事人对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另行起诉,提出在前次诉讼中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林乙在诉讼终结后不能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老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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