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抗辩与专利无效宣告的比较。

admin2022-12-28  6

问题 专利无效抗辩与专利无效宣告的比较。

选项

答案(1)概念比较。专利无效抗辩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以所涉专利无效为由请求法院认定自己的行为不侵权;专利无效宣告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2)适用情形不同。专利无效抗辩中,宣告无效是抗辩理由之一,此外还包括专利权已经超过保护期、已经被权利人放弃、被生效法律文书宣告无效等,被告以这些事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理由包括:被授予专利的方案不属于可专利主题、申请违反了专利法规定的保密程序、发明创造不具有专利的积极条件、申请文件公开不充分、申请文件修改超范围、独立权利要求未能保护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进而整体反映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方案超越了产生优先权的原方案范围等,主要是为了纠正本就不应该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这是专利法为防止授权不当、保护公共利益所设的又一道防线。 (3)程序不同。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无效宣告抗辩应在侵害专利权民事诉讼案件中向法院提出,需要注意的是,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应当被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其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4)两者的衔接。构成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以专利权有效性为前提条件,当专利权无效时,便不能成立侵权行为,因此,专利权无效是侵害专利权行为的重要抗辩事由。但专利无效宣告不以民事纠纷为前提,可以单独请求。侵害专利权诉讼中,被侵权人请求专利无效宣告,法院可以依据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问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这样的衔接制度是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冗长化的弥补,无效宣告首先由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就此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专利无效程序可能耗时很久,若法院都因此中止诉讼,会给相关主体带来利益损失。为解决专利无效制度程序上的冗长,专利法还规定现有技术抗辩,但是此种抗辩不会使专利无效。 (5)适用主体不同。原则上,任何人认为被授予专利权的方案违反了专利法规定,都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我国《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无效抗辩只有侵害专利权诉讼中的被告才可以提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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