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45岁)平时十分喜爱侄儿李小(12岁),2010年7月18日,李某带李小上街去玩游戏,看见 卖福利彩票的,李某摸了几张均未中,便让李小去摸,但李小没钱,李某给李小5元钱,“拿去摸奖吧,凑个热闹,不用还了。”结果,李小摸得价值50万元大奖。李某声称该

admin2014-08-25  47

问题     李某(45岁)平时十分喜爱侄儿李小(12岁),2010年7月18日,李某带李小上街去玩游戏,看见  卖福利彩票的,李某摸了几张均未中,便让李小去摸,但李小没钱,李某给李小5元钱,“拿去摸奖吧,凑个热闹,不用还了。”结果,李小摸得价值50万元大奖。李某声称该奖是他出钱请李小摸的,应归他本人所有。问:
李小摸奖的行为是否独立有效?

选项

答案本题中李小虽只有12岁,但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又根据《民通意见》第3条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据此,本题中李小完全能够理解摸奖行为的意义,并能预见到行为的后果是可能中奖,而且摸奖对摸奖主体并无限制,李小具备摸奖的主体资格,其与奖票出售人之间的合同行为成立、合法、有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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