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之子小刘(5岁)在幼儿园将小韩(6岁)的眼睛划伤,至其失明,小韩的父亲韩某诉至法院,要求刘家赔偿。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

admin2022-11-28  38

问题 刘某之子小刘(5岁)在幼儿园将小韩(6岁)的眼睛划伤,至其失明,小韩的父亲韩某诉至法院,要求刘家赔偿。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因为小刘系未成年人不具有赔偿能力,因此本案被告是刘某
B、因为小韩系未成年人无法行使起诉权,因此本案原告是韩某
C、本案原告是小韩和韩某,被告是刘某和小刘
D、本案原告是小韩,其父韩某是其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小刘,其父刘某是其法定代理人

答案D

解析 《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原告是小韩,被告是小刘,他们的父亲分别是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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