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3/2/35)

admin2021-01-02  24

问题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3/2/35)

选项 A、甲某晚潜入胡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时,被主人发现。甲夺门而逃,胡某也没有再追赶。甲就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高某路过时,发现甲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甲以为高某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就对高某进行打击,致其重伤。甲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B、乙在大街上见赵某一边行走一边打手机,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但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乙同时构成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但不应数罪并罚
C、丙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后追赶。当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李某抓住丙的脚,试图拉住他。但丙顺势踹了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丙构成抢劫罪
D、丁骑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妇女田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田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丁见此情景,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丁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

答案A,B,D

解析 A选项,“第二天早上”才实施暴力,不具有当场性,不能转化为抢劫罪,而应以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B选项,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枪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苦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项规定,抢夺致人重伤为抢夺罪的情节加重犯。注意: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想象竞合)定罪处罚,此解释现已废止。无论依哪个解释。均只按一罪论处。
C选项,“顺势踹了李某一脚”未达到压制反抗、他人可能伤亡的程度,不能构成抢劫罪的“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年)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D选项,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以抢劫罪论处。类似解释见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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