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12月,甲多次将海洛因稀释后装于注射针筒内,持赴港旅行通行证从深圳罗湖口岸携带入境。2001年7月,甲为偿还欠乙的赌债,将60克海洛因交给乙。乙本人并不吸毒,但其在回家探亲时将60克海洛因带回老家藏匿。2002年7月,甲再次携带装有海洛因稀释

admin2014-07-03  30

问题 2000年5~12月,甲多次将海洛因稀释后装于注射针筒内,持赴港旅行通行证从深圳罗湖口岸携带入境。2001年7月,甲为偿还欠乙的赌债,将60克海洛因交给乙。乙本人并不吸毒,但其在回家探亲时将60克海洛因带回老家藏匿。2002年7月,甲再次携带装有海洛因稀释液的针筒企图入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甲的供述,公安机关起获厂乙藏匿的60克毒品。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如果甲能够证明自己携带毒品入境是自己吸食,从未贩卖牟利,那么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甲以60克海洛因抵偿赌债的行为由于在主观上没有贩卖牟利的目的,所以不构成犯罪
C、乙携带60克海洛因回乡探亲构成运输毒品罪
D、乙在获得60克海洛因之后,加以藏匿,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答案1,2,4

解析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走私毒品并非目的犯,并不要求特定的目的要件,只要行为入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即构成走私毒品罪。行为人走私毒品通常是以贩卖牟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行为人有其他目的,包括用于个人吸食等,但无论目的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案中,即使甲以吸食为目的携带毒品入境,仍构成走私毒品罪。故A项错误。
   甲、乙之间的赌债虽然属于非法债务,但是甲以60克海洛因抵偿赌债的行为属于变相的贩卖行为,甲将毒品转移给乙占有,甲获得了利益(清偿赌债),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故B项错误。
   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作为刑法意义上的概念,指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的控制、支配,在实践中可以表现为随身携带,置于交通工具、居室、院落,交由他人保管等,只要事实上形成了对特定物品的支配、控制关系,均可认定为持有。然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行为同时也可能会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持有包括藏匿行为、携带行为,而携带便可能表现为运输。区分它们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为目的,那么行为人藏匿、携带的行为则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组成部分,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反之,行为人没有这方面的目的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这样的目的,则行为人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本案中乙本人不吸毒,也没有事实证明其有贩卖的主观目的,其携带、藏匿60克海洛因的行为只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故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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