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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国公司为卖方,合同履行期限届至,日本公司既不交付价款,也不按约提取货物。此时中国公司的以下做法中不正确的有:( )
中国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国公司为卖方,合同履行期限届至,日本公司既不交付价款,也不按约提取货物。此时中国公司的以下做法中不正确的有:( )
admin
2016-01-28
29
问题
中国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国公司为卖方,合同履行期限届至,日本公司既不交付价款,也不按约提取货物。此时中国公司的以下做法中不正确的有:( )
选项
A、中国公司可以采取措施保全货物
B、如果该货物易坏,中国公司可以出售该货物
C、中国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人的仓库,但费用由中国公司自己承担
D、如果中国公司依法出售了该货物,其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答案
C
解析
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 (1)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 (2)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已经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则买方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2)将易坏货物出售。对于易坏的货物或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货物,可以出售该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因此只有C项不符合上述规定,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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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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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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