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1998年6月17日晚12时30分左右,武强县北代乡葛沙洼村葛存彪(别名三彪)同本村朱大娃酒后到本村吴建群小卖部,砸门踹墙将吴建群叫起,葛,朱二人要了一瓶白酒和一袋炸虾,在吴建群家喝起酒来。在喝酒过程中,葛存彪要强买吴的摩托车,吴未答应,葛存彪即上前打了吴
1998年6月17日晚12时30分左右,武强县北代乡葛沙洼村葛存彪(别名三彪)同本村朱大娃酒后到本村吴建群小卖部,砸门踹墙将吴建群叫起,葛,朱二人要了一瓶白酒和一袋炸虾,在吴建群家喝起酒来。在喝酒过程中,葛存彪要强买吴的摩托车,吴未答应,葛存彪即上前打了吴
admin
2011-04-19
24
问题
1998年6月17日晚12时30分左右,武强县北代乡葛沙洼村葛存彪(别名三彪)同本村朱大娃酒后到本村吴建群小卖部,砸门踹墙将吴建群叫起,葛,朱二人要了一瓶白酒和一袋炸虾,在吴建群家喝起酒来。在喝酒过程中,葛存彪要强买吴的摩托车,吴未答应,葛存彪即上前打了吴几巴掌。接着,葛又用手将柜台玻璃砸坏,并拿起盘子向吴投去,将吴的头部打破。葛又抄起一瓶啤酒向吴砸去,被同去的朱大娃拦住,啤酒摔了一地。此时,吴的妻子杨某出来劝阻,葛不但不听,反而对杨某非礼。当杨某躲入里屋后,葛即追至里屋,在杨某身上乱摸,吴见状上前阻拦并将葛拽开时,葛撞到墙上,恼羞成怒,随手拿起一把剪刀,扎伤吴的腿部,吴跑出院外,葛拿着剪刀追上,并说“今天我给你放了血”。葛,吴二人在门外打在一起,吴为抢夺葛的剪刀,用尽全身力气,与葛滚打到院外台子下,吴的左手无名指,小拇指及右手掌多处被剪刀所伤,后终将剪刀夺下,吴在葛存彪身上乱扎数刀,后吴建群于18日凌晨3时12分向公安局通过电话报案自首。审讯中,吴建群对所犯事实全部供认。
问题:对吴建群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吴建群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全部法律特征。(1)吴是在身体多处受到伤害,特别是被葛用剪刀扎伤自己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2)吴是在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其妻也受到污辱,人身安全也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3)葛存彪手持剪刀追出院外,向吴建群发起攻击时,吴在生命安全继续受到更加严重的威胁时,遂即奋力夺过剪刀,并实施了自卫行为。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2nn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结合有关法的理论与实际,论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2014年一法综一第35题)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选举委员会职责的有()(2012年一综一第58题)
下列关于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表述,正确的有()(2019年一综一第50题)
法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被称作法的()
“告诉才处理"的说法,属于免责条件中的()。
唐朝“十恶”罪中,构成恶逆罪的是()。
(2015年真题)2014年春节期间,县人大代表刘某因酒后交通肇事逃逸,涉嫌犯罪,县公安局拟对其实施逮捕。对此,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2017年真题)张某长期在外打工,返乡时恰逢乡人大换届选举。根据选举法,张某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情形是()。
依照刑法规定,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甲贪污公款15万元,法院依法认定甲构成贪污罪,判处甲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法院运用的推理方式属于()。
下列人员中,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的是()。
随机试题
宋初诗坛的诗歌流派主要有【】
简述法律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所有血管从管腔腔面向外依次分为三层,即内膜、中膜和外膜。()
男,20岁,1周前发热,T38℃,伴有恶心、呕吐、腹泻,按肠炎治疗好转。近3天来感胸闷、憋气、头晕、乏力,查体:BP120/60mmHg,P100次/分,律齐,T36℃。双肺呼吸音清。心电图示:I度房室传导阻滞,普遍导联T波倒置。该患者可出现的
A.安全保障权B.自主选择权C.公平交易权D.获得赔偿权乙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出售超过有效期的咳嗽药,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
2012年外国人约翰来到中国,成为某合资企业经理,迄今一直居住在北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约翰获得的下列哪些收入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014年试卷一第71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三部分组成。
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入可以自行采购。()
关于即期利率,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在审核中,与审核目的、范围和准则有关的信息不包括与()有关的信息。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