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5日,甲(2003年11月26日出生)在公共汽车上将手伸进丙的衣袋偷东西,丙发现后立即抓住甲的手,甲的同伙乙(2000年12月5日出生)见状,拔出甲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丙的胸部,丙拉过乘客陈某的胳膊挡在自己的前面,乙刺中陈某胳膊,致其轻伤

admin2021-10-25  58

问题 2017年11月25日,甲(2003年11月26日出生)在公共汽车上将手伸进丙的衣袋偷东西,丙发现后立即抓住甲的手,甲的同伙乙(2000年12月5日出生)见状,拔出甲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丙的胸部,丙拉过乘客陈某的胳膊挡在自己的前面,乙刺中陈某胳膊,致其轻伤,甲、乙乘乱逃离现场。后乙在前往公安机关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乙如实说明全部情况。(2019一法专一37)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选项

答案丙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且不过当,不必负刑事责任。丙在遭遇死亡的危险时,拉过陈某的胳膊挡在自己的前面,导致乙刺中陈某胳膊,致陈某轻伤。以丙的死亡和陈某的轻伤两相比较,丙的行为符合“为了保护大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损害小的合法权益”的要求,所以,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且不过当。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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