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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根据我国《公司法》,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根据我国《公司法》,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dmin
2008-06-12
26
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B、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C、公司董事长可以自行决定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D、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答案
A,B,C
解析
《公司法》第16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根据该条规定,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不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规模小、人数少而不需经审计,所以A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根据该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而不是将报告送交各股东,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公司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根据该款规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董事长无权自行决定解聘或者聘用,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公司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根据该款规定,D选项的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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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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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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