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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某科研单位崔某因没能受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于是向单位领导提交了请调报告,要求允许其调离。考虑到崔某原本系高薪引进的高端人才,且其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与单位签订的聘任合同也未到期,于是单位决定暂不同意其调离。一气之下,崔某不辞而别,致使
2009年,某科研单位崔某因没能受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于是向单位领导提交了请调报告,要求允许其调离。考虑到崔某原本系高薪引进的高端人才,且其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与单位签订的聘任合同也未到期,于是单位决定暂不同意其调离。一气之下,崔某不辞而别,致使
admin
2014-03-11
29
问题
2009年,某科研单位崔某因没能受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于是向单位领导提交了请调报告,要求允许其调离。考虑到崔某原本系高薪引进的高端人才,且其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与单位签订的聘任合同也未到期,于是单位决定暂不同意其调离。一气之下,崔某不辞而别,致使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被迫停止。单位领导多次电话联系崔某,要求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返回工作岗位,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问题:1.该单位能否追究崔某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2.上述案例为我们做好本职工作提供了哪些启示?
选项
答案
1.单位可以追究崔某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崔某在合同未到期前调离,需要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告知单位,而不应该不告而别。《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崔某的不告而别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造成其承担的科研项目被迫终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单位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2.启示:一方面劳动者应当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做好本职工作;另一方面,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使单位能够提前做好安排,避免给单位造成损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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