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作为权利质押客体的是:( )

admin2021-08-03  23

问题 不可以作为权利质押客体的是:(    )

选项 A、债权
B、某公司董事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
C、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
D、记名支票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权利质押的客体范围。《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该条规定的这些权利中,大部分都是债权,故本题A项可作为权利质押客体。《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据此,本题B项所述“某公司董事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是不可转让的,不能作为权利质押客体。《担保法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据此,本题C项可作为权利质押客体。担保法规定支票可以作为权利质押客体,应当包括记名支票。故本题D项可以作为权利质押客体。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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