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向甲购买化工原料20吨,总价50万元,甲交货后乙须在10日内付款,合同其他条款齐全。甲按期交货后,乙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甲屡屡催讨无果,在催讨过程中,甲得知丙欠乙已到期的债务30万元,而乙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债权。同时,甲又查

admin2011-01-15  72

问题 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向甲购买化工原料20吨,总价50万元,甲交货后乙须在10日内付款,合同其他条款齐全。甲按期交货后,乙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甲屡屡催讨无果,在催讨过程中,甲得知丙欠乙已到期的债务30万元,而乙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债权。同时,甲又查明乙放弃了丁欠其的已到期的10万元债权,又得知乙以转产的名义将一台设备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戊,但戊并不知道乙的行为损害了甲的利益。
要求:(1)说明甲对丙可行使的权利及原因。说明甲行使该种权利时应通过的方式。
(2)若甲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放弃债权和低价转让,判断该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原因。

选项

答案(1)甲对丙可行使代位权。因为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本案中乙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债权,甲对丙可行使代位权。甲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法院,即甲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才能行使代位权。 (2)甲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放弃债权的行为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甲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的低价转让行为不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本案中,乙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第三人戊并不知道乙的行为损害了甲的利益,即戊没有恶意,故甲不能行使撤销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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