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齐某从A县法院辞职后,在其妻洪某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从业。关于齐某与洪某的辩护人资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第25题)

admin2018-04-20  23

问题 法官齐某从A县法院辞职后,在其妻洪某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从业。关于齐某与洪某的辩护人资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第25题)

选项 A、齐某不得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B、齐某和洪某不得分别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C、齐某和洪某不得同时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D、洪某可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答案D

解析 A项:《最高法解释》第36条第2款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如果齐某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齐某可以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故A项错误。
    B项:《最高检规则》第38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根据上述规定,齐某或者洪某不得同时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但可以分别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故B项错误。
    C项:《最高检规则》第40条第1款规定:“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齐某和洪某可以同时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所以C项错误。
    D项:《最高法解释》第36条第3款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齐某已经从A县法院辞职,已不具备法官身份。洪某已经不是A县审判人员的配偶,洪某可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所以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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