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计价方式招标,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110天。 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期每提前(或拖延)1天,奖励(或罚款)3000元(含税金)。

admin2019-03-27  42

问题 某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计价方式招标,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110天。
   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期每提前(或拖延)1天,奖励(或罚款)3000元(含税金)。
   (2)各项工作实际工程量在清单工程量变化幅度±10%以外的,双方可协商调整综合单价;在变化幅度±10%以内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3)发包方原因造成机械闲置,其补偿单价按照机械台班单价的50%计算;人员窝工补偿单价,按照50元/工日计算。
   (4)规费综合费率为3.55%,税金率为3.41%。
   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如图4-1所示),并获得发包方工程师的批准。
   根据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工作B和工作I需要使用同一台机械施工。该机械的台班单价为1000元/台班。
   该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正常开工,施工中依次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C工作施工中,因设计方案调整,导致C工作持续时间延长10天,造成承包方人员窝工50个工日。

  事件2:J工作施工开始前,承包方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励,拟订了J工作缩短2天作业时间的技术组织措施方案,发包方批准了该调整方案。为了保证质量,I工作时间在压缩2天后不能再压缩。该项技术组织措施产生费用3500元。
   事件3:H工作施工中,因劳动力供应不足,使该工作拖延5天。承包方强调劳动力供应不足是因为天气过于炎热所致。
   事件4:招标文件中G工作的清单工程量为1750m3(综合单价为300元/m3),与施工图纸不符,实际工程量为1900m3。经承发包双方商定,在G工作工程量增加但不影响事件1~3而调整的项目总工期的前提下,每完成1m3增加的赶工工程量按综合单价60元计算赶工费(不考虑其他措施费)。
   上述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及时向发包方提出了索赔并得到了相应的处理。
   问题
承包方是否可以分别就事件1~4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承包方就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理由:设计方案调整是发包方应承担的责任,且延误的时间超出总时差。 (2)承包方就事件2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理由:赶工是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 (3)承包方就事件3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理由:劳动力供应不足是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 (4)承包方就事件4可以提出费用索赔,不可以提出工期索赔。理由:招标文件与图纸不符是发包方应承担的责任,且延误的时间为(1900-1750)/(1750/35)=3(天),未超出总时差(3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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